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沚瑜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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