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明鴻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5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另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受刑人林明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4日│96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760號│年度毒偵字第3367號、96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06號│97年度訴緝字第325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22日│97年9月23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5號││├────┼────────────┼────────────┤││確定日期│97年11月28日│98年2月12日│├───┴────┼────────────┼────────────┤│附註│││└────────┴────────────┴────────────┘┌──────────────────────────────────┐│受刑人林明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509號│年度毒偵字第550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24號│97年度訴字第4824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15號│98年度上訴字第415號││├────┼────────────┼────────────┤││確定日期│98年3月13日│98年2月20日│├───┴────┼────────────┼────────────┤│附註│││└────────┴────────────┴────────────┘┌──────────────────────────────────┐│受刑人林明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5日│97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760號│年度偵字第25014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0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22日│98年10月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98年度台上字第7866號││├────┼────────────┼────────────┤││確定日期│98年3月6日│98年12月25日│├───┴────┼────────────┼────────────┤│附註│││└────────┴────────────┴────────────┘┌──────────────────────────────────┐│受刑人林明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7││├────────┼────────────┼────────────┤│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5014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7866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25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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