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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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根旺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根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陳根旺因詐欺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13次│├────────┼────────┼────────┼────────┤│犯罪日期│98.03.21-98.04.│98.02.24│99.04.19-99.07.│││03││05(13次)│├────────┼────────┼────────┼────────┤│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79號│緝字第19543號│字第17006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實││1493號│73號│1501號││審├──────┼────────┼────────┼────────┤││判決日期│99.10.13│100.03.23│100.09.15│├─┼──────┼────────┼────────┼────────┤│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決││1493號│73號│1501號││├──────┼────────┼────────┼────────┤││判決確定日期│99.12.23│100.05.20│100.09.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臺灣高檢100年度│││執字第12184號(編│執字第12183號(編│執字第435號(編號│││號1-4定應執行刑│號1-4定應執行刑2│1-4定應執行刑2年│││2年11月)已發監執│年11月)已發監執│11月)已發監執行│││行-刑期由100.9.│行-刑期由100.9.│刑期由100.9.15-│││15-102.6.19│15-102.6.19│102.6.19│└────────┴────────┴────────┴────────┘┌────────┬────────┬────────┬────────┐│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4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5.28-99.7.6│98.7.11│98.7.11│││(4次)│││├────────┼────────┼────────┼────────┤│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098號│字第29916號│字第29916號│├─┬──────┼────────┼────────┼────────┤│最│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03│100年度訴字第303││實││1501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9.15│100.07.22│100.07.22│├─┼──────┼────────┼────────┼────────┤│確│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03│100年度訴字第303││決││1501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9.15│100.10.31│100.10.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高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35號(編號│執字第15325號(編│執字第15325號(編│││1-4定應執行刑2年│號5-7應執行有期│號5-7應執行有期│││11月)已發監執行│徒刑8月)已發監執│徒刑8月)已發監執│││刑期由100.9.15-1│行-102.8.14-103.│行-102.8.14-103.│││02.6.19│4.13│4.13│└────────┴────────┴────────┴────────┘┌────────┬────────┬────────┬────────┐│編號│7│8││├────────┼────────┼────────┼────────┤│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10.19│98.03.21││├────────┼────────┼────────┼────────┤│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9916號│緝字第1426號││├─┬──────┼────────┼────────┼────────┤│最│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3│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263號│││審├──────┼────────┼────────┼────────┤││判決日期│100.07.22│100.12.14││├─┼──────┼────────┼────────┼────────┤│確│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3│100年度上訴字第│││決││號│2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0.31│101.01.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325號(編│執字第1677號(已││││號5-7應執行有期│發監執行)103.4.1││││徒刑8月)已發監執│4-103.10.13││││行102.8.14-103.│││││4.13│││└────────┴────────┴────────┴────────┘
花生豆腐腦作法材料:生花生仁1斤
在來米粉13兩玉米粉1.5兩水約4000CC或4200CC(須過濾去渣則水約4000CC)(無須過濾渣則水約4200CC)將“生花生仁”研磨成漿作法:花生漿汁、在來米粉、玉米粉、水倒入鍋攪拌,以小火煮沸(熟)後,倒入容器涼了,成固體狀即可食用。
注意:在煮的過程須不停攪拌,以免焦黃。
花生豆腐腦作法材料:生花生仁1斤
在來米粉13兩玉米粉1.5兩水約4000CC或4200CC(須過濾去渣則水約4000CC)(無須過濾渣則水約4200CC)將“生花生仁”研磨成漿作法:花生漿汁、在來米粉、玉米粉、水倒入鍋攪拌,以小火煮沸(熟)後,倒入容器涼了,成固體狀即可食用。
注意:在煮的過程須不停攪拌,以免焦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