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56號上訴人 游美鳳 訴訟代理人 黃秋煌 上訴人 林美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林美津 被上訴人 李文鐤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 劉錫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