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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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749號
原 告 昶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金菊
被 告 丸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起訴不合程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
本院前於民國102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7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
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桃園
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