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813號
原   告  崔淑娟
       李慕儒 (原名 李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4,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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