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鄭旭晃 被告 蕭宗旺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九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蕭宗旺被訴傷害乙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89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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