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56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0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到期日為102年8月5日,利息第一年按年利率3%固定計息,第二年起依照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57%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10年,自撥款日起,於每年8月5日付息一次,並自96年8月6日起分6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並約定如逾期繳款,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256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潘│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68%│││69106│勇佳│月25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潘│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9106│勇佳│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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