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OO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OO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甲○○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