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郭傳庚
郭志銘 郭志勇 被告 吳慶林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4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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