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林大成 (即 林雅明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峰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附表:股票103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4NX-00000000││1│84││││司││││││├──┼──────────────┼──────────────┼────┼───┼────┼───┤│0002│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4NX-00000000││1│15││││司││││││├──┼──────────────┼──────────────┼────┼───┼────┼───┤│0003│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5NX-00000000││1│63││││司││││││├──┼──────────────┼──────────────┼────┼───┼────┼───┤│0004│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5NX-00000000││1│8││││司││││││├──┼──────────────┼──────────────┼────┼───┼────┼───┤│0005│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6NX-00000000││1│13││││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