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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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 張維宏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下同)101年7月13日散解,並選任張維宏為清算人,且經本院於102年9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該公司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又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破產之宣告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要件,苟債務人尚得以其資產清償債務,與前引破產之要件尚有不符,自無從准為破產宣告。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及借據觀之,可認聲請人係主張該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084,464元,但卻因股東 李昌榮冉冉 曾代償該公司積欠台灣土地銀行之借款,而分別積欠股東李昌榮、冉冉1,301,094元、1,301,
093元,故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情事等語。惟按衡之經驗法則,一般借據均係由「借入者」具名,然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前揭借據,竟係由聲請人所謂之「借出者」即上開二人簽名表示同意借款予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與一般借據係由「借入者」出具之情有所出入,是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確有向李昌榮、冉冉借款,顯非無疑;嗣經本院依職權向台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查詢結果,該分行表示,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於102年7月間已結清,有該銀行103年2月19日函在卷可參,然聲請人提出之前揭借據,其上所記載之借款日係前述結清日期後之102年8月15日,是本院以為,此時該公司既已無積欠台灣土地銀行款項,又何需向該二人借貸?從而,聲請人主張該公司尚有積欠該二人款項之情,即難認係屬真實,準此,應認該公司並無聲請人所稱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之情形。
四、綜上,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自與法定要件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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