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4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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