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甲○○○即九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九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清算期間,有債權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債權,計有營業稅新台幣(下同)伍佰捌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罰鍰壹仟柒佰肆拾捌萬捌仟柒佰元,另有營利事業所得稅肆佰玖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元,及利息柒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惟相對人全部資產僅餘現金十萬元,相對人之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二、經查,相對人之現有財產,已不足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支出,且不足以清償一位以上之債權人,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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