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婉茹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刑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九六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孫婉茹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婉茹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十月廿一日更犯偽造文書罪,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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