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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