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6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9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捌仟参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
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等影本各1份
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
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糾葛
,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
糾葛云云,自無足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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