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595號債權人 嚴勝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瑞裕宣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瑞裕宣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足資認定債權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之完整證明文件、債權人於同年6月份代瑞裕宣有限公司墊付款項新台幣58,916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明細表,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債權人亦未敘明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之起迄期間?離職之原因為何?亦未提出任職起迄期間、離職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同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債權人於同年4月12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之完整證明文件(如債權人於上開期間之投保勞健保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所得清單、兩造簽署之合約等)、債權人於同年6月份代瑞裕宣有限公司墊付款項新台幣58,916元之完整釋明文件(如發票、收據等)及計算明細表、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起迄期間及離職之證明文件。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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