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竑進 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 律師被告 陳宜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計算式如附件,即兩造主張之本金差額加計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至起訴日111年12月23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