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24號原告 林家豐 被告 林秀毓
林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56號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該裁定在同年10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13日生送達效力,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