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0號第117號第118號第121號第146號附民原告 許宸緋 附民原告 楊馨評 附民原告 蔣靜蓉 附民原告 吳孟俞 附民原告 邱玉鳳 附民被告 吳洺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上揭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5件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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