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凰來 、 廖淑桂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歷次異動索引(前
後手當事人姓名請勿遮掩),及向彰化縣二林地政地事務所
(下稱員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105
年11月1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由被告陳凰來將系爭土地所
有權之應有部分6,160之65贈與給被告廖淑桂之申請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資料(收件字號:105年二資字第021208號)。
二、提出被告陳凰來、廖淑桂之年籍資料及其等2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
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2份,以
利送達被告陳凰來、廖淑桂。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應補繳2,760元。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