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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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О九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 和
李千慧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建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