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朱林書豪 被告 鍾庭文 上列被告鍾庭文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朱林書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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