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訴字第3號
原   告  蕭景方
被   告  蔡在德
       謝長廷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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