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05號上訴人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97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