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 李黃綉盆 被上訴人 蘇高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零參拾柒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之裁判費壹萬元,上訴人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零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