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695號聲請人 陳文玲 非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 陳曹招 關係人 陳秀真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陳淑芬 陳嘉惠 非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劉庭伃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抬頭欄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均有準用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