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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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 沈世發 被上訴人 許素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00元【以上訴人敗訴之金額為準,計算式:1,800,000-140,000=1,660,000】,應徵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