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湘瑜 被告 蕭家達
賴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8,336元【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計算式:307,969+1,300,367=1,608,33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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