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蔡寶彩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 盧柏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張淵森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