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耀賢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60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60號判決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雖於同年6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爰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應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限仍未補正,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