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麗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2,982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83,55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㈡、新臺幣159,432元,及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