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林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2,550元、②4,198元、③12,474元,及均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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