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7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070號)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4行,關於「又因施用毒品案件」之記載,應補充為「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之94年8月初某日起至94年10月17日止,因施用毒品案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之記載、並增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3070號被告甲○○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縣○○鎮○○里○○○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1月4日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96年4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97年4月24日中午12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內之某時,在臺中縣石岡鄉之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火雞 」之朋友家中,以將海洛因放入香菸,甲基安非他命放入鋁箔紙內,再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7年4月24日中午12時許,因甲○○被警方列為矯治機構毒品列管人口,經通知前往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呈毒品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次按92年7月9日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祇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本次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距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雖已逾5年,惟被告於該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宣示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已如前述,並有刑事判決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其並非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均無任何施用毒品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所為本件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無「初犯」規定之適用,自毋須再重新施予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而應直接訴追處罰。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2罪,罪名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96年4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檢察官徐錫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意惠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