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 林信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岦達實業社 沈俊達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林信賢36,000元UA000000011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