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360號
原   告 乙○○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99年11月11日下午3時整,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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