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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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巨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一之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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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巷一之十九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五元,應徵裁判費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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