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樓之1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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