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投票行賄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行賄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月17日犯投票行賄罪,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47號、本院以96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號(一審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9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選偵字第72等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處罪刑為1年,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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