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燕貞 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