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吳慶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冠霖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登記清償期為101年1月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民國100年1月15日起拒不清償,屢經催討,仍不履約,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1年1月5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履約還款,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契約並無如一期未清償即視為到期之約定,核其請求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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