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柏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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