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俞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陳俞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98年度偵字第17276號),於民國98年9月4日確定,至99年9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盜版遊戲光碟片共5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27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9月4日確定,至99年9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5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供述在卷,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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