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15號原告 鄭昕怡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彥皓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應提出被告 阮玉富 之入出國證明書及其在越南之戶籍及身分資料。
三、應提出被告阮玉富何以登記為被告 黃懷仁 之生母之緣由。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