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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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陳薯萬上原告與被告 潘宏坤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0196號之1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92,392元,應予以剔除,改分配予原告,故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892,3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2,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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