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郭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振宏 、 蔡朝枝 、 葉木盛 、 莊麗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陳振宏、蔡朝枝、葉木盛、莊麗珠個人請求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之依據(聲請人所提出本票所載相對人陳振宏、蔡朝枝、葉木盛、莊麗珠並未簽發全部本票)。
三、請提出正確之附表(發票人資料應依本票所載填寫)。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