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號被告 謝文康 聲請人即 吳春生 律師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否認有犯殺人罪,請求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交保等語。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文康前因犯共同殺人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本院前認被告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爰審酌被告確因本案經通緝多年後,始於97年8月26日經警緝獲,被告既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家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