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王清泉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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