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37號原告 陳敏智 被告 楊宗霖
楊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補字第61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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